| 104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12月21日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1、受理:申请人可携带规定材料向公安机关车驾管所窗口申请办理; 2、审查: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核查审批; 3、收费 4、办结:考试完成后1个工作日办结。 | 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 0552-12389 |
| 110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第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附录A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GA990—20XX5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第8.1.1.2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附录B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c)近5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d)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e)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f)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 治安支队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材料;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123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25)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符合附录A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8.2.1.2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a)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b)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 治安支队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材料;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130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5)5.1.2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符合附录A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治安支队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材料;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43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证明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证件。 5、事后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通行证和签注审批(限特殊情形)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47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治安支队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48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 治安支队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受案并作出及时调查处理、移送、不予调查处理或其他受案意见。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处罚、终止调查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收缴追缴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收缴追缴物品凭证。行政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应在二日内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财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53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特巡警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安全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54 | 行政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安全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55 | 行政许可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 5、事后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5、擅自增设、变更通行证和签注审批(限特殊情形)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66 | 行政许可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4、办理责任:核发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证;5、事后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是否有携运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携运或者携运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等情形。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0552-12389 |
| 367 | 行政许可 | 户口迁移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受理临时身份证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 3、审批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办理责任:通关审核、审批的,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业务。 5、归档责任:对申请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调查义务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审批义务的; 4、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68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 5、事后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5、擅自增设、变更通行证和签注审批(限特殊情形)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72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二十八条: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七条: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八条: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1、受理:申请人可携带规定材料向公安机关车驾管所窗口申请办理; 2、审查: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核查审批; 3、收费 4、办结: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1个工作日办结。 |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552-12389 |
| 373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1、受理:申请人可携带规定材料向公安机关车驾管所窗口申请办理; 2、审查: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核查审批;需核实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 3、收费 4、办结: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1个工作日办结。 | 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 0552-12389 |
| 387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跨县、区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安全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跨县、区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88 | 行政许可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规定,“各直辖市和市(地、州、盟)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依法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养犬管理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职责任务” | 治安支队 | "1、受案阶段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393 | 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1、受理:申请人通过 “皖事通” APP 选择蚌埠地区,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模块,按提示上传车辆合格证、身份证等材料自主申请。 2、审查: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后台核查信息,核实相关内容确保符合登记标准。 3、办结:审核通过后,号牌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邮寄到家,生成电子行驶证完成登记办结。 | 根据《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四)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五)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0552-12389 |
| 397 | 行政许可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许可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4、办理责任: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5、事后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是否有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等情形。 |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0552-12389 |
| 398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交管支队 | 1、受案阶段责任: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 0552-12389 |
| 399 | 行政许可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受理临时身份证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 3、审批责任:依法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4、办理责任:通关审核、审批的,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业务。 5、归档责任:对申请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调查义务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审批义务的; 4、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00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 5、事后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5、擅自增设、变更通行证和签注审批(限特殊情形)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06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支队(由市级初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 5、事后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保安服务许可证,扰乱保安市场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07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 5、事后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5、擅自增设、变更通行证和签注审批(限特殊情形)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13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刑侦支队 | 1、受案阶段责任:发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25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治安支队 | "1.受案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受案并作出及时调查处理、移送、不予调查处理或其他受案意见。 2.调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处罚、终止调查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收缴追缴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收缴追缴物品凭证。行政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处罚决定应在二日内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公安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财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32 | 行政许可 | 保安员证核发 |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 治安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考试大纲、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受理报考人员考核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统一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审议;3、决定责任: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制发《保安员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国家保安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保安员依法履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申请而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保安员员资格证明的报考条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保安员员资格证明核发不当的; 5、在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
| 433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1、受理:申请人可携带规定材料向社会化机构检测站窗口申请办理; 2、审查: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核查审批; 3、收费:社会化机构检测站收费 4、办结:社会化机构检测站1个工作日办结。 |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552-12389 |
| 43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所 | 1、受理:申请人可携带规定材料向公安机关车驾管所窗口申请办理; 2、审查: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核查审批; 3、收费 4、办结:市级公安机关车驾管所1个工作日办结。 |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0552-12389 |
| 439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交管支队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2.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12389 |